宁乡:行政检察监督 给“冰墩墩”穿上法治外衣
2022-04-27 17:34:48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罗亚莹 杨婷 | 点击量:8474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罗亚莹 杨婷)4月26日,长沙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长沙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17年-2021年)》及《长沙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2017年—2021年)》。此次发布的十二件典型案例中,宁乡市检察院办理的“宁乡Y烘焙店侵犯‘冰墩墩’作品专有权行政监督案”位列其中。

今年2月,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到来,吉祥物“冰墩墩”凭其可爱敦厚的形象赢得人们喜爱,甚至出现了“一墩难求”的情况。如何让自己拥有一只可爱的“冰墩墩”?网友们纷纷脑洞大开:手绘版“冰墩墩”、橡皮泥版“冰墩墩”……这让一些商家打起了歪主意,未经授权强蹭“冰墩墩”热点。

“咱也买不到,也得不到,烘焙人自己做一个吧。”2月14日,一条宁乡某蛋糕烘焙店售卖定制“冰墩墩”蛋糕的朋友圈引起了宁乡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随即,宁乡市检察院对此展开调查核实。经走访调查了解到,自2月7日至14日,该店已售卖定制“冰墩墩”蛋糕4个。

“冰墩墩”作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依法受法律保护,我们既然爱“墩”那更要护“墩”。2月16日,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向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监督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销售定制“冰墩墩”蛋糕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建议指出要从深入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全面加大监管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三个方面共同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惩治。据悉,这是全省检察机关就“冰墩墩”外观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制发的首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局立即展开专项排查行动,对违法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商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并被处以罚款。”4月12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检察官普法小贴士:

北京冬奥会虽已结束,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停止。君子爱“墩”,也得取之有道。“冰墩墩”“雪容融”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不仅受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在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的情况下,切勿擅自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传播和销售“冰墩墩”衍生品,更不得将他们的形象作为图案组成部分进行再创作、使用。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担心了:是否所有DIY“冰墩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其实大家不必过于担忧,保护版权不等于“一刀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凡是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欣赏而使用作品等,都属于合理使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这种“自娱自乐”DIY行为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不过,要是为了营利目的,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就得做好触碰法律红线,承担相应后果的准备了。

最后,小编想问问大家都实现“冰墩墩自由”的愿望了吗?

相关法条链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同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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